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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厦门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 XiaMen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XMI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厦门市辖区内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各内审机构之间的联系和经验交流,团结广大内审工作人员,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职业道德,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在各单位内审机构、内审人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和厦门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审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8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我市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政策、机构等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三)组织内部审计经验交流,举办学术讲座,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出版内部审计书刊,促进会员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会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检查会员执行法纪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加强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福建省内部审计协会的联系,密切与各省、市、自治区及各行业内审协会、学会和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国际间内部审计的联系和交流活动; 

  (六)在政府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人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属、省属驻厦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四)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审计机关从事内部审计管理和指导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在有关刊物发表文章; 

  (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培训、考察和联谊活动;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关心本协会建设;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有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它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候选人由各单位会员和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产生。任期内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免去或增补理事; 

  (十一)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1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