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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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与局机关公务员考核和审计信息考评结合进行。

  第七条  年度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处室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三)各处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四)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运转程序的要求,检查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办结登记情况,并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二)办公室将考核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议后,与年度审计信息宣传考评结果一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应当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法制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处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

  (六)未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相关处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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