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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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审查把关负责制。各处室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提交办公室负责审查后,报局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一)有关处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

  (二)办公室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必要时提交法制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核准。

  (三)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四)局长办公会议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本保密局审查。

  第七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审查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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