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人教处、法制处和计算机处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拟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成员列席。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法制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计算机处负责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各处室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局长确定主办单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本局相关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报局长审核。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本局具体执行处室根据局领导要求,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各处室要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资料,年终提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办:厦门市审计局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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