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5-02-01-2020-006 主题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审计局 文 号 厦审办〔2020〕41号
标 题: 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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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运行程序的规定》《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暂行办法》等五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2.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运行程序的规定

3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4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5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暂行办法

 

 

厦门市审计局

20201019  

 

 

 

 

 

 

 

 

 

 

 

 

 

附件1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扎实推进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审计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基本职责;

(二)机构设置,各处室工作职责等;

(三)审计法律、法规;

(四)审计制度、办法,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执法依据;

(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参与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应予以公开。但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我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审计机关正在审计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审计机关已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审计结果公告;

(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承办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并按《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后,提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承办方式、程序、期限

(一)申请人按照申请信息的内容填写《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电子信箱(E-mailsjj@xm.gov.cn)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市审计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可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发至市审计局办公室,并在函件的右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局办公室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4、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办公室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但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审计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仅限于本局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本局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从快予以答复。

(十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机构责任

(一)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052369,传真:5148653,网址:http://audit.xm.gov.cn,邮箱:sjj@xm.gov.cn

(二)各处室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三)局机关纪委(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协助办公室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局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技术支持。

第八条  责任监督

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1020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附件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

□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若审计局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2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运行程序的规定

 

根据《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局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相关处室负责具体承办。

二、政府信息公开按形成渠道分为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按公开属性分为全文主动公开、摘要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三、非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的管理及审批程序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结合局机关实际,按照相关处室的职能分工确定为七类,其中不含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简报、审计经费收支情况、审计统计报表。

(一)根据各处室职能按以下分工管理

1、本局机构设置、基本职责,局领导照片、简介及分工,各处室工作职能等,由人事处提供。

2、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执法依据,审计业务类制度、办法等由审理法规处提供。

3、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总结,由政研综合处提供。

4、重要会议以及署领导、省厅领导到厦的调研指导等重要活动

1)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全省审计工作座谈会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在我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等综述,由政研综合处提供。

2)各专业会议综述,由主办处室提供。

3)署领导、省领导调研指导等重要活动,由办公室提供。

5、机关建设与管理

1)机关财务管理、机关效能、保密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其他行政管理等,由办公室提供。

2)审计综合业务管理等由政研综合处提供。

3)干部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工作人员招聘、审计职称资格报考、审计培训工作、境外培训考察等,由人事处提供。

4)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审计业务考评、审计科研等,由审理法规处提供。

5)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活动,由经济责任审计处牵头提供。

6)机关党建工作、党内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青妇活动等由机关党委和人事处提供。

7)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由电子数据审计处提供。

8)省内外交流考察活动,由牵头处室提供。

6、审计学会、内审协会工作,分别由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提供,审理法规处协助。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由局领导指定相关处室、单位承办。

(二)运作程序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首次主动公开,由相关处室草拟并填写《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附件1),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并及时将电子版提供给办公室核稿。局分管领导审定为重大审计要情或重大信息的,报送局长签发后再予以上网公开。

四、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分类管理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全文主动公开”和“摘要主动公开”四类。

1、下列公文列入“依申请公开”管理:

1)审计单项专报;

2)审计综合报告;

3)审计专题报告;

4)审计业务文书(除不予公开外);

5)按照《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列为“依申请公开”的其他公文。

2、下列公文列入“不予公开”管理: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2)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要情及专报;

4)重要审计要目;

5)审计移送处理函;

6)审计移送处理书;

7)请示类公文;

8)定密公文;

9)按照《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公文。

(二)运作程序

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行分级把关、局长审签的程序分工负责。具体按以下程序实施。

1、相关处室拟稿人起草非密公文后,经处室领导核稿并报分管副局长核准,同时填写《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附件2),并注明“全文主动公开”或“摘要主动公开”,提交办公室。

2、办公室会稿后报局长审签。

3、办公室根据局长审签意见予以上网公开。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审计公告按现行审批程序实施。

五、本规定自20201020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市审计局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

      2.厦门市审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

 

 

 

附件1

 

厦门市审计局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

 

申报处室

 

目录编号

 

信息

(公文)标题

 

 

 

拟稿人意见

 

 

所在处室

负责人审核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局领导

审批意见

 

局长审签意见

 

 

备注

 

附件2

 

厦门市审计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审批单

 

申报处室

 

目录编号

 

信息

(公文)标题

 

 

 

拟稿人意见

 

 

所在处室

负责人审核意见

 

 

办公室意见

 

分管局领导

审批意见

 

局长审签意见

 

 

备注

 

附件3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人事处、审理法规处和电子数据处审计处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拟定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成员列席。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协调会议每年召开2次。

第五条  各处室负责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开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审理法规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机关纪委(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各处室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的,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处室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请局长确定主办单位。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本局相关处室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报局长审核。

第八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本局具体执行处室根据局领导要求,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本局意见处理;不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各处室要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资料,年终提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1020日起施行。

 

 

 

 

 

 

 

 

 

 

 

 

 

 

附件4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审查把关负责制。各处室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提交办公室负责审查后,报局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为:

(一)有关处室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并说明理由。

(二)办公室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其进行涉密审查,必要时提交法制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核准。

(三)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长办公会确定。

(四)局长办公会议对涉密审查确定不准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本保密局审查。

第七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审查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1020日起施行。

 

附件5

 

厦门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实施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在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驻局监察室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每年3月底,应当对外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范报告提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机关纪委(机关党委)举报。

第九条  审理法规处在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事项时,应依法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相关处室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局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

(六)未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提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私利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相关处室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0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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