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Audit Society,简写X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级和区级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审计人员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我市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审计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厦门市鹭江道265号交通大厦8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探讨审计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借鉴国内外先进审计经验;
(三)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审计界和相关领域知名人士由本会邀请或由单位会员推荐,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审计界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威望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制印发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成员担任或应邀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审计学术研究活动,按时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财务和印章等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过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厦门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厦门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审计局和厦门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厦门市审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厦门市审计局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1年9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