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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审党〔2016〕10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审计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3 17:32] [字体: | | ]

各党支部:

为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审计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审计局党组     驻市审计局纪检组

201662

 

厦门市审计局党员干部

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廉政谈话和函询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要求,推进我局廉政谈话和函询工作的规范实施,根据市纪委《厦门市纪委监察局廉政谈话提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纪办〔2015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问题线索处置相关规定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市审计局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廉政教育谈话

廉政教育谈话主要是日常性谈话、干部提升职务上岗或转岗之前的谈话。日常性谈话是指平常工作性质的廉政教育谈话,由处(室)主要领导与所属人员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干部提升职务上岗或转岗,均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由局领导、驻局纪检组与其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对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谈话主要内容:

1、按照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2、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3、强调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二)提醒警示谈话

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主要是提醒和听取党员干部本人意见。

谈话主要内容:

1、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2、提醒警示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

3、谈话对象对提醒警示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诫勉谈话

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2、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干部提升职务上岗或转岗的廉政教育谈话对象由党组、纪检组监察室确定,提醒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对象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谈话建议,由党组、纪检组监察室确定谈话人。

(二)提醒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除一名主谈人外,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各派一名干部共同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

(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

(四)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认识报告要按时间要求交纪检组监察室,由纪检组监察室呈送主持谈话的负责人审阅。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要跟踪监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五)提醒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记录、《谈话通知书》等有关材料由纪检组监察室留存。

第五条 函询

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对其进行函询: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和局党组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严格遵守议事决策制度,不执行集体决定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散漫,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在选人用人时,造成推荐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群众反映比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九)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对党员干部函询的程序

(一)函询对象由纪检组监察室报请上级、局党组主要领导确定。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单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纪检组监察室同意。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党员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检组监察室留存。

第六条 廉政教育谈话或函询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函询中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委报告。

(二)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三)对函询对象的函询工作要注意保密。

(四)党员干部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收到组织函询单后,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在谈话或函询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视错误情节予以处理。

(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实事求是做好谈话记录;对函询对象的回复,要严格保密。

(六)若确有必要,经党组、纪检组监察室确定,可以安排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第七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或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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